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 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 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 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 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