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件出现丢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
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造成快件全部损毁或者遗失的,寄件人有权按照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要求赔偿,未保价快件,快递服务组织赔偿金额不高于本单正面寄件人申报的快件价值,未申报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多选或勾选“另行书面约定”项但实际未另行书面约定的视为未申报;已保价快件,快递服务组织赔偿金额不高于保价金额,快件部分损毁的,按损失价值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