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