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予办理条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人已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办理逐月全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每月1至24日受理。
2. 不予办理情形。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所在地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
3. 个人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正本及其复印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若需代办,提供代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