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合中出现重发球以外的下列情况,应判失一分。
1. 未能合法发球。
2. 未能合法还击。
3. 阻挡。
4. 连续两次击球,如执拍手的拇指和球拍连续击球。
5. 除发球外,球触及本方台区后再次触及本方比赛台面。
6. 用不符合规定的拍面击球。
7. 双打中,除发球或接发球外运动员未能按正确的次序击球。
8. 裁判员判罚分。
9.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比分出现10平后,先多得2分的—方为胜方。
10. 连击。
11.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2.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3.双打时击球次序错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