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誉往往是当事人完全履行约定的担保,在基于人身信赖而成立的合同关系中更是如此。
故商业信誉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合同双方信赖关系的不稳定,合作难以开展、延续,故这种信任的缺失是先履行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法律上均未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判断是否丧失商业信誉,应首先排除后履行方因偶然事件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商业信誉的丧失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内的综合表现。最后,基于丧失商业信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判断。
2. 基于一方与他人的交易历史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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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