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具体行为,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譬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或者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达到情节严重。犯本罪的,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