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举证,可判决离婚的条件如有: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提供以上证据便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