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 病程记录;
2.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 会诊记录;
4.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 病程记录;
2.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 会诊记录;
4.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