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一词是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于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贝马斯,1999a)中被概念化。
1. 公共领域意指特定的机构、中介、实践。
2. 然而,它也是一种一般的社会经验范围,其中所有实际上或表面上对所有的社会成员相关的事情形成一个整体。
3. 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
“公共领域”一词是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于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贝马斯,1999a)中被概念化。
1. 公共领域意指特定的机构、中介、实践。
2. 然而,它也是一种一般的社会经验范围,其中所有实际上或表面上对所有的社会成员相关的事情形成一个整体。
3. 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