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行为分为三类:即要约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要约邀请行为。
1. 要约行为。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约行为。
2. 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 要约邀请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