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对“非机动车”的规定,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