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 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