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取出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