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以下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