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取消的流程如下:
1.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 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 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 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 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取消登记。
1. 房屋灭失的。
2. 放弃所有权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