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