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四类:
1. 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 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 一方婚前以货币、股票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