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办案人员应收集的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办案人员应收集的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