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