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7. 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