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时间确定依据如下: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
1.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