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应该归为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为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