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户名的变更,要满足两个条件:
(1)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此为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权。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户口,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协商一致,确定房屋承租人。
法律依据: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
1. 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2. 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 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 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5. 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