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自离,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