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如下:
1. 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
2. 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3. 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
注: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