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等。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