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 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