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