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 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