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是可以设立房产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