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婚后各自购买物品,但是不属于下列夫妻个人的财产,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