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填地级市,一般受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县级市是一种比县大,比地级市要小的行政划分,但属于县级单位,受地级市领导。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
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1982年,地区的数量高达170个,占当时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地级行政区改革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而地级市则以撤地设市、地市合并等方式被建立。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