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2.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3.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4.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履行不作为义务(即不做某种事情)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