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