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