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