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能判断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的佣金,则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收人来源地的判定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能判断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的佣金,则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收人来源地的判定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