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 当事人陈述;2.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 宣读鉴定结论;5. 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