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2.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