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三套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的房产税征收,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二套房征收房产税相比,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