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实行的社会条件是奴隶制,郡县制的实行的社会条件是封建制。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和相当的治权,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紧密结合,在家庭范围内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内为分封制。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 楚武王熊通; 郡制起源于秦国, 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唐乾元元年,改郡为州,郡县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