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销售法。
将销售法运用到房地产收入确认的一种方法。
在房地产销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方法。
采用完全应计法,通常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试用期满。
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企业为招徕客户,可能将此类商品交由客户试用一段时间,在试用期内不满意的,可无条件退回。
试用期之长短除了法律规定外,常由经销假企业根据房地产的特性及经营上的需要自行确定。
(2)累积付款充足。
当客户的首期付款和继续付款额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时,表明客户不打算退货的意图十分明了。
该比例一般应超过全部销售价格的10%。
(3)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大。
常以企业以往销售同类房地产的经验为依据。
(4)卖方应尽义务基本上已完成。
即卖方已基本上完成了在所售房地产上的开发(配套设施)的规定义务。
在应用完全应计法时,由于应收账款的收款周期较长,销售收入和应收财款均应以现值计价,企业在以后各期收取的款项减去应收账款现值的差额,即为未实现利息收入,应在以后各期分期确认为已实现利息收入。
由于房地产经营业务发生坏账的机率较大,对坏账损失的处理一般采用备抵法。